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劳务报酬以完成学业,并从中逐步培养困难学生劳动光荣的观念和自力更生的能力,从而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为使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能够长期、有序地开展下去,本着“立足自力,服务学校”的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组织机构:
(一)原则:
1、各级领导和部门要真正关心和积极支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凡能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和部门都要尽可能地接受和安排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支持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获得经济支持、圆满完成学业。各系部要把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作为本系部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2、需要设立勤工助学的单位,要将岗位的工作内容、要求、劳务酬金和需求等具体情况于学期初报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小组办公室研究审定、统筹安排。
3、凡是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本着自愿报名、学校审批的原则,由学生自愿报名、系部初审推荐,经学生处汇总后,报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
要注意优先满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那些学习优秀、表现良好的特困学生。
4、勤工助学的学生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考核;考核不合格或有问题者可以酌情扣发其劳务酬金。
5、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实行聘用制,每学期聘用一次;临时岗位按工作时间计算,劳务酬金不得低于每小时1元。
(二)组织机构:
组长:主管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处长
成员:团委书记、系部党总支书记、宿管中心及相关处室的负责人。
办公室:学生处办公室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每学期开始,各系部要对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作深入的调查,确认属于贫困生后,建立本系部贫困学生信息库,并报学生处备案。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先提交申请,经辅导员和系部确认同意后,建立本系部贫困学生勤工助学“求职信息库”并报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或学生处备案。
(二)各院系根据学校勤工助学小组分配的岗位名额、岗位设置情况,审查确定勤工助学人员,报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或学生处。
(三)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前,由学生处牵线搭桥,由学生与用工部门直接商谈,双方提出各自要求,商谈结果经双方确认后,用工部门与拟上岗学生应以协议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各系部审核登记,学生即可开始正式上岗工作,各系部勤工助学人员名单报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或学生处备案。
三、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申请,经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二)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和用工单位或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商业性盈利活动,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三)学生不得因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正常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每周5-10小时。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诚实劳动或服务,担当一定的工作责任,按照用工单位或部门的要求完成任务。若发现勤工助学学生在工作岗位上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任务,用工部门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工作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勤工助学报酬。如经教育仍不改者,用工部门有权提请学校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