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监考老师指定(或准考证号)的座位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没按监考老师指定位置放置书包、复习资料、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者;
3.自带答题纸、草稿纸进入考场者;
4.未经监考老师允许擅自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9.其他轻微影响考试纪律者。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根据情结酌情扣分直至该门课程总成绩以无效(零分)记:
1.违反第一条1、2、3、4、5、6、7、8款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当事者双方(或多人);
3.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看后是否更改自己的试卷);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举起),故意歪斜身体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5.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6.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7.在答题前前后或左右交换A、B卷者;
8.强行将试卷带离考场(故意不交卷者);
9.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
第三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取消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
1.课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在试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墙壁、身体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字典(手册)等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看到或抄用);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6.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不听监考老师制止重犯者(违反第二条3、4款中任一种行为三次及三次以上者);
7.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当事者双方(或多人);
8.违反考试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9.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第四条下列情况者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作弊后不接受(不配合)学院有关部门调查者、隐瞒事实真相者、作伪证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使用通信工具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在教师判阅试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第三条或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违纪或作弊,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凡在考试中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需6个月后方可申请该门课程的重修或重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必须在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方可申请该门课程的重修或重考。
第八条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开始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